发布机构: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附属实验香山分校
日期:2021年06月10日
一、有限带入校园
原则上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等智能设备(以下统称手机)带入校园,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,须经学生提出书面申请、家长签字同意,并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,进校后应及时主动将手机交由班主任统一保管。
住宿生在校期间,申请后班主任同意带入校园的手机由班主任统一管理。
二、禁止带入课堂
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,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考场。
三、关于违规使用手机的处分规定
1.准许将手机带入校园,但未交由班主任的:
(1)班主任将给予口头警告处分。
(2)3次及以上,学校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2.未经班主任同意,私自将手机带入校园的:
(1)学校将给予警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(2)3次及以上的,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3.将手机带入课堂的:
(1)学校将给予警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(2)3次及以上,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及以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(3)情节特别严重的,还将给予1-5天的停课及以上处分。
4.将手机带入考场的:
(1)本场考试按零分计算。
(2)学校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将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。
(3)情节特别严重的,学校有权给予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。
5.住宿生出现以上情况,除以上处分外,还将给予停宿、退宿等处理。
四、其它要求
1.学生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,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。
2.如学生临时联系家长,可利用学校各办公室、班主任的手机或申请领取并使用自己带入的手机。
3.家长如有急事找学生,可以拨打班主任电话,也可以拨打政教处电话:62890159。
4.学校教师发现学生在学校使用手机,有权将学生手机收交至班主任、年级主任、政教处;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有权将学生手机代为保管并告知家长。
教师在收缴手机的过程中,如学生出现不予配合情况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及以上校规校纪处分,并告知家长学校的处理意见。
5.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,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。教职工在教室等教育教学工作场所,非工作原因不得使用手机。
6.学生申请带入校园的手机等智能设备,在班主任统一管理期间,由于电池自燃等由不可抗力造成手机损坏,学校无责。学生不经允许将手机等智能设备带入校园,如丢失或造成损坏,学校无责。
7.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执行。
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附属实验香山分校
2021年3月